于培云、王甜甜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623执恢1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于培云、王甜甜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培云;王甜甜;李学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623执恢108号于培云、王甜甜、李学范:申请执行人于培云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甜甜、李学范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567.3元。现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谢银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316号之一 下一篇 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