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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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562号案件名称
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562号原告:沈某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赵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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