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成、刘章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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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415号案件名称
王有成、刘章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有成;刘章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415号原告:王有成,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章红,女,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成与被告刘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成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有成负担。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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