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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成、刘章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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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415号
  • 案件名称

    王有成、刘章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有成;刘章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415号原告:王有成,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章红,女,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成与被告刘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成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有成负担。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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