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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981执319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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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981执319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郝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981执319号之十二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住丰镇市。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本院依据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81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马某某与张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某某申请法院执行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利3378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本院强制扣划张某某、郝某某的存款、微信共计991.16元;依法轮候查封张某某名下的位于丰镇市新城区新丰华小区1-1-601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依法冻结张某某在丰镇市子祥劳务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34187元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张某某、郝某某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剩余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峰审判员 任晓冬审判员 康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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