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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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821号案件名称
王敏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821号原告:王敏,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丹,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王敏与被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以另行告诉为由,现原告王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敏负担。 审判员夏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慈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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