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钢、胡重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恢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恢89号案件名称
富荣钢、胡重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富荣钢;胡重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恢89号申请人:富荣钢,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明山区万洲厨房电器营销中心职工,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胡重林,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此案件无裁判文书。审判长 :朱亚诺审判员 :杨洪远审判员 : 姜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芦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执1285号 下一篇 王敏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