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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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2327号案件名称
朱勇、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潢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勇;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汪成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2327号原告:朱勇,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河南省潢川县声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3025B。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锋,郑州市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859143。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30号院。法定代表人:汪成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成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原告朱勇诉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成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艳茹人民陪审员 王道德人民陪审员 尚再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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