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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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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2327号
  • 案件名称

    朱勇、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潢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勇;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汪成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2327号原告:朱勇,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河南省潢川县声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3025B。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锋,郑州市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859143。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30号院。法定代表人:汪成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成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原告朱勇诉被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成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艳茹人民陪审员  王道德人民陪审员  尚再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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