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状起与唐丽明、孙文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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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2436号案件名称
孙状起与唐丽明、孙文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状起;唐丽明;孙文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2436号一、当事人情况申请执行人孙状起,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唐丽明,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文志,男,汉族,住荣成市。二、案件执行情况1、启动执行的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网络查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3.发现财产未处置的原因经调查核实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以处置的财产线索。6、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谭宁宁审判员 江佳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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