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稳、王桂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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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457号案件名称
陈世稳、王桂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世稳;王桂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陈世稳,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王桂良,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陈世稳与被执行人王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桂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世稳借款本金481583.56元。因被执行人王桂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世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世稳收到欠款100000.00元,与被执行人王桂良的债务一笔勾销。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4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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