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生、何艳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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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351号案件名称
李春生、何艳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春生;何艳艳;李思哲;李园元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351号 原告:李某1,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2,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汉族。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与被告李某3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432元,减半收取计5216元,由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承担。 审 判 员 景 花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 瑞 兴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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