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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何艳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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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351号
  • 案件名称

    李春生、何艳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春生;何艳艳;李思哲;李园元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351号 原告:李某1,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2,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汉族。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与被告李某3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432元,减半收取计5216元,由原告李某1、何某某、李某2承担。   审  判  员      景  花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   瑞  兴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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