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维利、周明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737号案件名称
唐维利、周明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维利;周明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737号申请人:唐维利,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申请人:周明其,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唐维利与周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维利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明其银行存款8153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维利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明其的银行存款8153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春生、何艳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351号 下一篇 李鹏、陈志勇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