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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彭松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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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80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彭松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彭松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2802号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彭松辉,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与被告彭松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松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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