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姚明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9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98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姚明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姚明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被执行人:姚明义,男,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姚明义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特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万路遇审判员  刘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惠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