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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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74号案件名称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翟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4号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盛大街安慈路晨风华府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马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翟迪,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翟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逄宗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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