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江、王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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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王兴江、王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兴江;王娟;黄嫘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052号原告:王兴江,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生,男,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娟,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黄嫘,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王兴江与被告王娟、黄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兴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嫘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江撤回对被告黄嫘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江撤回对被告黄嫘的起诉。审判员 蒋湘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新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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