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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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92号之一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传红,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46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传红支付赔偿款共104904.46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传红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共计17908.36元,已被本案扣划,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传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传红,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46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传红支付赔偿款共104904.46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传红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共计17908.36元,已被本案扣划,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传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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