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勇、台安县恩良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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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689号案件名称
安明勇、台安县恩良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明勇;台安县恩良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689号原告:安明勇,男,住所地台安县。被告:台安县恩良医院,住所地台安县。原告安明勇与被告台安县恩良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 来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人民陪审员 刘桂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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