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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愿波、蔡书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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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380号
  • 案件名称

    王愿波、蔡书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愿波;蔡书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愿波,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书贵,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上诉人王愿波因与被上诉人蔡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愿波和被上诉人蔡书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中查明合同相对人对确定货款给付义务至关重要。依据蔡书贵的陈述和一、二审证据,在泊口中队办公楼建筑施工工程中,与蔡书贵进行交易的直接联系人是王保海,实际施工人是王保海,货物签收人是王保海与王愿波,为进一步查明合同相对人究竟是王保海个人,还是王愿波个人,亦或是王保海与王愿波二人,应追加王保海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愿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白 燕审判员 武运红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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