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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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471号案件名称
董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某;李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董某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有三辆车,分别是2005年注册的辽F×××××号朗风牌、2006年注册的辽F×××××号昌河牌、2004年注册的辽F×××××长安牌,但申请人董某表示不申请查封并处置该三辆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临界审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鹤执行员 苗玉利执行员 孙正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焕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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