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丽颖、张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恢1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董丽颖、张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董丽颖;张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董丽颖,女,1970年10月20日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张瑾,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董丽颖与张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给付10000.00元,剩余欠款分期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08)锦黑黑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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