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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丽颖、张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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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恢163号
  • 案件名称

    董丽颖、张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董丽颖;张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董丽颖,女,1970年10月20日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张瑾,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董丽颖与张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给付10000.00元,剩余欠款分期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08)锦黑黑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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