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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虓、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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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2168号
  • 案件名称

    刘虓、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虓;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2168号原告:刘虓,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92056G。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晶晶,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虓诉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虓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虓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肖延君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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