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宗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4民初5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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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民初5064号案件名称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宗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宗祥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5064号 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22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953699。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宗祥,男,土家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宗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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