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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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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77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平;张金彬;陈玉科;史三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7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平,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金彬,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玉科,男,1971年2月15日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史三青,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张金彬、陈玉科、史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平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一部分,下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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