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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与邓志鹏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2021)吉0822民督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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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督57号
  • 案件名称

    刘喜与邓志鹏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喜;邓志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吉0822民督57号申请人:刘喜,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通榆县。        被申请人:邓志鹏,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通榆县。        申请人刘喜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在刘喜处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刘喜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邓志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喜借款8000.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邓志鹏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艳军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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