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与邓志鹏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2021)吉0822民督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督57号案件名称
刘喜与邓志鹏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喜;邓志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吉0822民督57号申请人:刘喜,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通榆县。 被申请人:邓志鹏,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通榆县。 申请人刘喜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在刘喜处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刘喜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邓志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喜借款8000.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邓志鹏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艳军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若俊、罗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463号 下一篇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