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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5122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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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1295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的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受理的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惠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饶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5122执1295号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惠娟(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粤51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856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付还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3858.4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136.2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判决利息减免为15000元;二、被执行人林惠娟同意在2021年9月3日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8560元、案件受理费3858.4元、利息15000元,合计97418.4元。三、申请执行人饶平县金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案件款后退还被执行人林惠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日,被执行人林惠娟缴纳执行费1136.28元。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林惠娟依照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饶平县人民法院(2019)粤51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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