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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昊与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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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592号
  • 案件名称

    王中昊与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中昊;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592号原告:王中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施彩娟。原告王中昊诉被告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中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中昊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琼花法官助理 高 琼书 记 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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