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昊与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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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592号案件名称
王中昊与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中昊;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592号原告:王中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施彩娟。原告王中昊诉被告上海心观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中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中昊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琼花法官助理 高 琼书 记 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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