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恢3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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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恢377号之二案件名称
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恢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江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双庙村西肖组定大路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91408031W。法定代表人:江六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4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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