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军、王来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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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61号案件名称
王晓军、王来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晓军;王来君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61号 申请人:王来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晓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王来君与被申请人王晓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来君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 XXXXXXXX],保全标的为95万元。担保人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9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 XXXXX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王来君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70090315537292XXXX00903035119690320539324137282XXXX90320461820210802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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