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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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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52-1号
  • 案件名称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胡银萍;赵玉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5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胡银萍,女。被执行人:赵玉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胡银萍、赵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3207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并承担受理费2316元、执行费3356元,以上合计235743.3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涛、胡银萍、赵玉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5743.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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