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冰、李全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25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2570号案件名称
朱冰、李全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冰;李全盘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2570号原告:朱冰,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李全盘,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朱冰诉被告李全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冰负担。审 判 员 汪祝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静书 记 员 宋寒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48号 下一篇 王晓军、王来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