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井功、杨井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0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倪井功、杨井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倪井功;杨井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井功,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井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倪井功与杨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50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倪井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井军支付赔偿款共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井军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井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倪井功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倪井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井功,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井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倪井功与杨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50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倪井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井军支付赔偿款共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井军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井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倪井功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倪井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日乐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537号 下一篇 杨立恒与李焕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