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恒与李焕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62号案件名称
杨立恒与李焕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立恒;李焕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恒,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焕新,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严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立恒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10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立恒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案涉证券账户开户营业场所均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且其未承诺返还理财款项,案件争议标的非给付货币。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李焕新住所地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倪井功、杨井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08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3执1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