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日乐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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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537号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日乐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日乐吐;图雅;宝山;阿拉坦宝日朝高;秀兰;巴特尔仓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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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537号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669354463。法定代表人:赵海宝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闻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格日乐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图雅,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格日乐吐配偶)被告:宝山,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阿拉坦宝日朝高,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宝山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山,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秀兰,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巴特尔仓,男,1975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秀兰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兰,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格日乐吐、图雅、宝山、阿拉坦宝日朝高、秀兰、巴特尔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格日乐图、被告图雅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截止2020年8月7日利息总金额5576.07元(其中:表外催收利息金额4268.02元,逾期复息金额:106.08元,本期复息:94.53元,本期利息:1107.44元),本息合计49576.07元。自2020年8月7日起按蒙银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计算给付后续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宝山、阿拉坦宝日朝高、秀兰、巴特尔仓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合理的追偿费用。变更诉请如下: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38000元,截止2021年9月22日止产生的利息8601.23元,合计46601.23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继续按逾期年利率16.965%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格日乐吐、图雅于2018年12月10日于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正常利率11.31%,逾期利率为正常利率上浮50%,即16.965%,逾期复息=期供欠息×欠息天数×正常利率。被告格日乐吐、图雅、宝山、阿拉坦宝日朝高、秀兰、巴特尔仓于2018年12月10与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签订《联保贷款协议书》。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格日乐吐、图雅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格日乐吐、图雅、宝山、阿拉坦宝日朝高、秀兰、巴特尔仓未能按《联保贷款协议书》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格日乐吐、图雅尚欠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剩余本金38000元及利息8601.23元(2021年9月22日止),合计46601.23元,此款由被告格日乐吐、图雅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于2022年8月1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000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总额(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9月23日起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965%计算);二、若被告格日乐吐、图雅最后还款期限逾期,则按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16.965%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三、被告宝山、阿拉坦宝日朝高、秀兰、巴特尔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二被告格日乐吐、图雅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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