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起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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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717号案件名称
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起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起满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717号原告: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新华北街嘉和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魏锦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剌军,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起满,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来起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凯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晓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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