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卢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6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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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66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卢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卢城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43A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340558281。 法定代表人:徐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华,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城,男,1980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城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7432.5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执行费611元,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6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朱卫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虞森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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