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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军、冯振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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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02号
  • 案件名称

    刘晓军、冯振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晓军;冯振江;王万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曾用名刘小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云阳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冯振江,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东城开发区,居民。被执行人:王万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联合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晓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3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冯振江、王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万明银行账户资金80800元,申请执行人刘晓军已领取。对剩余未执行本金93200元,申请人刘晓军与被执行人冯振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冯振江于2022年2月底偿还刘晓军50000元;2022年7月底偿还43200元,刘晓军自愿放弃调解书确认的利息。本次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刘晓军已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刘晓军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3执30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的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判决,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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