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纪粤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92民初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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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92民初731号案件名称
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纪粤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纪粤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92民初731号原告: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二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山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纪粤隆,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粤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文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颖书 记 员 李巧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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