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杨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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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83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杨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杨绍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8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杨绍华(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杨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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