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军飞、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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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875号案件名称
郑军飞、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军飞;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靖边县公路加油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875号 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地址:靖边县。法定代表人白永玲,系加油站站长。被告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地址:靖边县。法定代表人邵凤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飞,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XX镇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与被告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郑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新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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