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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飞、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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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875号
  • 案件名称

    郑军飞、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军飞;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靖边县公路加油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875号 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地址:靖边县。法定代表人白永玲,系加油站站长。被告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地址:靖边县。法定代表人邵凤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飞,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XX镇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与被告靖边县水产服务中心、郑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新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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