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尹、招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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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55号案件名称
张力尹、招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力尹;招婷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尹,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招婷华,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张力尹与被执行人招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招婷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力尹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招婷华偿还借款本金16595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2176元及申请执行费2389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桂0821执6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招婷华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并以(2021)桂0821执6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招婷华名下位于梧州市[证书号:梧房预长洲区字第××号]一套。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力尹与被执行人招婷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招婷华于2021年9月13日偿还150000元(已履行)、于2023年8月10日前偿还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力尹;2.若被执行人招婷华按照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力尹自愿放弃在(2020)桂082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招婷华享有的剩余债权,若被执行人招婷华未按照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力尹可恢复强制执行;3.申请执行人张力尹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招婷华金融账户的冻结,但不解除被执行人招婷华名下位于梧州市[证书号:梧房预长洲区字第××号]一套的查封;4.申请执行费2389元(已交纳)由被执行人招婷华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陆祖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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