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吴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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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866号案件名称
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吴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吴秀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866号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一街中大中路金鼎御锦城二期A座门市由北向南向东第2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0958588508。法定代表人:许兰英,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秀君,男,48岁,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 佳书 记 员 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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