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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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初78号案件名称
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初78号原告: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25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刘营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防东路511号建明快捷假日宾馆五楼501-1。法定代表人:李明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珑珑,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盛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德明人民陪审员 李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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