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卫、孙玉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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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927号案件名称
徐兴卫、孙玉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兴卫;孙玉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927号原告:徐兴卫,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孙玉杰,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兴卫诉被告孙玉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卫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孟繁颖书记员黄秋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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