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军与张迎春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特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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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090号案件名称
李咏军与张迎春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咏军;张迎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5民特1090号申请人:李咏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张迎春,女,194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代理人:李咏红,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李咏军称,其和张迎春系母子关系,张迎春年事已高,患高血压、脑梗、老年痴呆等病症,记忆力衰退,认知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张迎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张迎春之监护人。张迎春之代理人李咏红称,李咏军所述属实,我同意李咏军担任张迎春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xx和张迎春为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女李x1,次女李咏红,三子李咏军。经询,张迎春父母均已去世,张迎春之夫李xx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了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迎春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李咏红同意由李咏军担任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张迎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法宣告张迎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张迎春之夫李xx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担任张迎春之监护人,张迎春之子李咏军与其共同居住,申请做张迎春的监护人,李咏红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迎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咏军作为被申请人张迎春之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甜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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