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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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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32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325号原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2栋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娟、陈鑫(实习),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永栓,行长。原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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