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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萍、崔宏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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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87号
  • 案件名称

    高萍、崔宏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萍;崔宏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87号申请执行人:高萍,女。被执行人:崔宏武,男。执行担保人:徐华,女。申请执行人高萍与被执行人崔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高萍申请,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6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自商愿协商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已偿付5800,由担保人徐华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担保,且执行费901元已交纳)。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高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申请执行人高萍以已与被执行人崔宏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6执88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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