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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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07号案件名称
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07号申请人: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4526N,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725号。法定代表人:吴银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4216825F,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204号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潇。申请人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江阴嘉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纳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人民陪审员 李惠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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