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瀚宇针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全林针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6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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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6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瀚宇针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全林针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瀚宇针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全林针织有限公司;孙文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瀚宇针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Q7WG4C,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花园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全林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EGXQ0K,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文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耀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孙文平,男,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瀚宇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全林针织有限公司、孙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孙文平有苏BF××××、苏B2××××汽车二辆,本院已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有位于××镇××村××村××号××地房屋,经向永昌村村委调查,该村暂无村民符合宅基地受让条件,故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已于2021年9月7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工作记录、执法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韩鹏彦审 判 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沈汉坤书 记 员 袁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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