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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荞、沈梅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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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6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荞、沈梅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荞;沈梅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荞,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沈梅凤,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荞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沈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02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梅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荞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号,本院对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3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本院也委托了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亦无反馈。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无固定期限。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李荞,如无其他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荞表示无新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476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6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荞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蔚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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