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大伟、夏文英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保2271号案件名称
邢大伟、夏文英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邢大伟;夏文英;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国邦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保2271号申请保全人:邢大伟,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保全人:夏文英,女,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保全人: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巍。被保全人:宋国邦,男,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执行的邢大伟、夏文英与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国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63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025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黎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714号之一 下一篇 刘新梅、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56号之九